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公告
甲方:(发卡行社)
乙方:
金碧贷记卡个人卡主卡及附卡申请人/持卡人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金碧贷记卡个人卡主卡及附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各市、县、区行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就领用金碧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标准个人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授权甲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1)审核贷记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3)对已发放的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4)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的;(5)涉及贷记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乙方同意,在发生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甲方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贷记卡业务办理、提供贷记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发卡行社的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乙方提供相关贷记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3)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乙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甲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账户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贷记卡卡片(含主卡、附卡)的额度。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贷记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贷记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贷记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贷记卡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个自然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授予信用额度,无论发卡与否及贷记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6.甲方的芯片(IC)贷记卡产品除支持贷记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贷记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贷记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贷记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姓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贷记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贷记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2.凡使用密码或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在境外使用贷记卡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记入乙方的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4.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以贷记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贷记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
6.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贷记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贷记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营业网点进行销户圈提,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余额领回和注销手续。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贷记卡及卡号、有效期、CVVZ等卡片信息,因贷记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贷记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贷记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贷记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营业网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贷记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贷记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贷记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贷记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11.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贷记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本合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贷记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的权利。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电子账单、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但当期欠款小于10元(含)人民币、溢缴款低于1000元(含)人民币时,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不视为拖欠,应收的利息延迟到下一账单周期收取。当期计算的最低还款额小于5元(含)人民币时,当期最低还款额为5元人民币。对账单内容主要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行社服务电话等。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账单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账单。乙方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贷记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贷记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
3.乙方在账单日后10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贷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贷记卡透支方式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6.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乙方以贷记卡在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转账业务暂未开通)视为贷记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7.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并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超限手续费。
8.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9.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10.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贷记卡账户所有消费交易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
11.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行社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贷记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分期手续费不予以退还。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POS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发卡行社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置相关贷记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发卡行社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发卡行社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发卡行社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孽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将发卡行社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行社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贷记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透支。
6.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贷记卡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7.乙方对于甲方报送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处理结果由甲方根据监管规定通知乙方。
8.甲方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871)96500。甲方公告方式: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http://ynrcc.com)或营业网点等。
第五条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贷记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六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的修改、《云南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lC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贷记卡有关利率的调整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变更。如乙方不接受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贷记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
第九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