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分类
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公客户可以开立以下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及注册验资等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5.其他情形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币、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