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贷记卡账户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贷记卡后,应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卡行社的芯片(IC)卡除支持贷记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及非金融行业应用功能。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可透支、不可取现、不设交易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贷记卡账户交易。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中国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行社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中国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社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行社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行社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或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贷记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贷记卡持卡人向发卡行社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行社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行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行社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贷记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分期手续费不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