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ATM、网点柜台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使用贷记卡以透支方式办理预借现金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社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金碧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行社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社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贷记卡时,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除按上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照发卡行社的收费标准支付超限费。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社对持卡人贷记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取现或转账(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标准收取手续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行社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行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贷记卡欠款。
第三十条 发卡行社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一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在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贷记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发卡行社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行社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贷记卡交还发卡行社或按发卡行社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行社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贷记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行社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行社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