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分期付款、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行社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银行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卡行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卡行社对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发卡行社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行社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有抵押、质押担保的贷记卡到期时,发卡行社不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持卡人要继续使用贷记卡的,需重新提出领卡申请,发卡行社根据新开卡流程决定是否重新发卡。
有保证担保的贷记卡到期时,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视同保证人继续担保,持卡人换领新卡片后,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
已过期的贷记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行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贷记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贷记卡继续有效,发卡行社继续保留对已过期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贷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九条 发卡行社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贷记卡年费。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社指定的途径设置、修改、重置密码。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社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行社的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发卡行社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挂失正式生效前和失效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社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费用、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行社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各行社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贷记卡人民币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