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因非发卡行社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行社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十)因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行社不承担责任。
(十一)发卡行社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行社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贷记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行社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行社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行社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社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贷记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行社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行社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行社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贷记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行社对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行社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社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电子对账单。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社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贷记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贷记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行社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