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行社或与发卡行社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意发卡行社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贷记卡有关的信息。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贷记卡及卡号、有效期、CVVZ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因贷记卡或卡片信息、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社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社款项。如遇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行社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贷记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贷记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行社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行社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通知后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行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贷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或转借贷记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社、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社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贷记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行社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省联社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将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报告,并通过营业网点或省联社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满45个自然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贷记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贷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