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各市、县、区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金碧贷记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云南农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各行社委托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统一品牌银行卡,是由各行社负责发行,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贷记卡现仅发行个人卡(含个人公务卡,简称公务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卡。贷记卡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贷记卡目前仅使用中国银联银行卡组织标识。
第四条各行社、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单一贷记卡账户信用额度以发卡行社最终核定为准;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贷记卡(含主卡、附卡)账户共享信用额度,合计可用信用额度为发卡行社对持卡人核定的贷记卡的最高信用额度。
第六条本章程相关名词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社申请贷记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社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卡持卡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行社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社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社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行社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行社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贷记卡账户上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取现本金的全额、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账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