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授予信用额度,无论发卡与否及贷记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6.甲方的芯片(IC)贷记卡产品除支持贷记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贷记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贷记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贷记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姓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贷记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贷记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2.凡使用密码或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在境外使用贷记卡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记入乙方的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4.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以贷记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贷记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