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
6.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贷记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贷记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营业网点进行销户圈提,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余额领回和注销手续。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贷记卡及卡号、有效期、CVVZ等卡片信息,因贷记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贷记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贷记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贷记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营业网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贷记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贷记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贷记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贷记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11.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贷记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本合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贷记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