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电子账单、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但当期欠款小于10元(含)人民币、溢缴款低于1000元(含)人民币时,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不视为拖欠,应收的利息延迟到下一账单周期收取。当期计算的最低还款额小于5元(含)人民币时,当期最低还款额为5元人民币。对账单内容主要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行社服务电话等。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账单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账单。乙方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贷记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贷记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
3.乙方在账单日后10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贷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贷记卡透支方式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