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乙方以贷记卡在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转账业务暂未开通)视为贷记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7.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并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超限手续费。
8.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9.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10.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贷记卡账户所有消费交易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
11.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行社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贷记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分期手续费不予以退还。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POS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发卡行社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置相关贷记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发卡行社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发卡行社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发卡行社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孽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