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同意将发卡行社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行社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贷记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透支。
6.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贷记卡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7.乙方对于甲方报送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处理结果由甲方根据监管规定通知乙方。
8.甲方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871)96500。甲方公告方式: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http://ynrcc.com)或营业网点等。
第五条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贷记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六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的修改、《云南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lC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贷记卡有关利率的调整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变更。如乙方不接受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贷记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
第九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