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公告
甲方:(发卡行社)
乙方:
金碧贷记卡个人卡主卡及附卡申请人/持卡人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金碧贷记卡个人卡主卡及附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各市、县、区行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就领用金碧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标准个人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授权甲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1)审核贷记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3)对已发放的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4)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的;(5)涉及贷记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乙方同意,在发生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甲方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贷记卡业务办理、提供贷记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发卡行社的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乙方提供相关贷记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3)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乙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甲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账户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贷记卡卡片(含主卡、附卡)的额度。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贷记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贷记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贷记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贷记卡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个自然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